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文件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
文件择录:
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。
(一)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、XZTB电子文档记录的硬盘序列号,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的;
(二)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,CPUid、硬盘序列号、主板特征码、操作系统特征码等硬件信息中三条以上相同的;
(三)在开标或专家核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(签章)相互混装的;
(四)工程量清单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(除不可竞争费用外)呈规律性差异的;
(五)不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填写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特征、计量单位、工程量、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且错误相同的;
(六)定额套取错误一致,安装工程清单子目主材名称存在一致的;
(七)投标人篡改软硬件信息的;
(八)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;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。